今天(8月18日),记者获悉,前不久,常州的李先生在外地购买了两把价值约两万元的椅子,并找了一家物流公司运回来,谁知,物流运输过程中,让李先生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副庭长高妍彦说:“圈椅的价值可能一把要在两万左右,收货的时候,李先生发现其中一把圈椅的扶手发生了断裂。”经过鉴定,椅子的实际损失价值在8000元左右,李先生认为,货物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高妍彦介绍:“托运单上面有保价声明一栏,他在保价声明一栏,对于货物价值进行了书面约定,是3000元,然后在发生纠纷之后,物流公司就认为,托运单的保价价值3000元就是应该赔偿的价格。”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既无从得知货物的真实价值,也无法预见货损发生可能带来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李先生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明显有失公平。
高妍彦说:“对于赔偿的金额,法院是这样认为的,托运单虽然是格式文本,但是在托运单上,他用了红色加粗的字体,进行了明显的说明,而且原告作为托运人,他对于货物的真实价值是最清楚的,他自己将价值减少到3000元,相当于自己存在一个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李先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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