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5日电一包由佳木斯市发往哈市的货物经由中外运黑龙江省物流发展公司托运,途中不翼而飞。令哈尔滨市收货人不解的是,20多天后,哈尔滨市收货人因货物迟迟未到,前去负责托运的公司7次查找,在最后一次查找中被告之,查询索赔应在15日内提出,逾期该公司不负责任。
近日,哈尔滨市一公司的周先生向记者反映,3月17日,佳木斯的客户向该公司发货,货物交给有业务往来的中外运省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运送。在随后的十几天内,周先生一直没有接到佳木斯发的货,以前从外地发到公司的货都是物流公司亲自送上门,因为打了很多交道,所以在货物的运输上也就没担心。进入四月份,货物还是没有送到,周先生于4月12日来到中外运省物流发展公司查询货物,先后查找了7次,该物流公司也没有解释清楚原因,只是表示货物不知去向。据周先生讲,佳木斯的客户给他发来的是两部成品手机,每部价值2650元。
4月22日,周先生收到了中外运省物流发展公司的回执函,回执函中写明,“你公司提出查询此单货物的时间是2003年4月12日,不在我公司负责查询的时间范围之内,所以我公司有权不予受理。”发函人是物流部的刘汝良。
据了解,物流公司规定的查询日期是发货之日起15日之内。4月24日,记者在周先生处见到了佳木斯方面办理货物托运时所填写的货物运单,上面具体写明了发货时间和收货方的地址。令周先生不解的是,他是4月12日去查询货物的,按照物流公司的规定已过了查询期限,而当时物流公司并未拒绝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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