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要求,严禁疫区产品输华,严防疯牛病、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等重大疫病疫情传入风险;特许审批的除外。
2.认真落实境外输华食品准入制度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严防未准入食品进口。
3.日本进口食品应严格按照原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要求提交官方原产地证明及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1)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
4.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相关产品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4. 企业资质栏: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编号(508)、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编号(509)。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易货贸易(0130)一、定义与代码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仅适用于易货贸易经营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易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易货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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